法律课堂

正本方能清源,治理"老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执行来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威严
债权债务专业处理平台,聚集大量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让您的烦恼从此终结

灌云县国土局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处罚款案

灌云县国土局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处罚款案
(2015)参阅案例90号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据此,人民法院通知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单位协助执行的,该协助执行人应当依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无故推拖、拒绝履行将被执行人的款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的协助义务,且违反法院预查封裁判文书的要求,将协助执行款项返还给被执行人的,属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除责令行为人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协助执行人处以罚款。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灌云县伊山镇人民西路。
申请执行人:赵祥胜,男,1976年9月18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
被执行人:刘同正,男,1976年9月1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
被执行人:江苏润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
申请复议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因申请执行人赵祥胜与被执行人刘同正、江苏润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金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执字第0412号罚款决定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该院在执行赵祥胜与刘同正、润金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2)连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润金置业公司已缴纳至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价款2200万元。2014年11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执字第041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协助提取润金置业公司已缴纳至该局的土地出让价款2200万元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2014年11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4)连执字第0412号通知书,要求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款额限期于2014年11月22日前汇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至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履行协助义务。
2014年11月2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14)连执字第0412号罚款决定: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处以人民币60万元罚款,限七日内交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决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该局在收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已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土地进行了预查封,已尽到协助执行义务。该局虽然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具体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土地出让金作为县级财政收益由土地受让人直接交至县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土地储备中心向土地受让人出具收据。该局对土地出让金不享有支配权。要求该局协助冻结、提取该款项属于要求协助执行主体错误。该局没有将土地出让金支付给他人,该局不存在妨碍执行行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执字第0412号罚款决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祥胜与刘同正、润金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17日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送达(2012)连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润金置业公司竞得的位于灌云县编号为县城2011-3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2年。如润金置业公司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预查封润金置业公司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2200万元为限(润金置业公司实际共缴纳土地出让金2600万元)。2013年3月1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连商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一、刘同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赵祥胜借款22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每月支付40万元)。二、润金置业公司对刘同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刘同正、润金置业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赵祥胜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4)连执字第0412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润金置业公司已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200万元至该院指定银行账户。灌云县国土资源局未能履行。2014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4)连执字第0412号通知书,要求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2日前将润金置业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200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履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4)连执字第0412号罚款决定书,以灌云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上述协助义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处以人民币60万元的罚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
2011年6月16日,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与润金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合同载明出让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开户银行为灌云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3207230101201000000501,出让宗地编号县城2011-3号,出让价款4643万元。因润金置业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灌云县政府于2013年2月4日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同意解除县城2011-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2013年2月6日,灌云县财政部门将2400万元拨付至灌云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账户,2013年2月8日,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润金置业公司的要求将500万元电汇给何振贤。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举证灌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1年8月20日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灌编(2001)3号《关于同意成立灌云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成立“灌云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为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你局,核定事业编制8名,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上,该局单位简介载明该局现有8个内设职能科室,5个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是5个直属事业单位之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网页组织机构领导分工栏,载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领导分管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为:(1)灌云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2)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执字第0412号罚款决定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一、灌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1年8月20日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灌编(2001)3号《关于同意成立灌云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载明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上,也载明土地储备中心是该局5个直属事业单位之一,由该局局领导分管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上述证据证明土地储备中心系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二、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与润金置业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载明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银行账户,即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2012)连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润金置业公司已缴纳的2200万元土地出让款,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签收上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且未提出异议。但在灌云县政府于2013年2月4日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同意解除县城2011-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后,土地储备中心却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2200万元款项转让他人。对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润金置业公司缴纳的22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因土地储备中心系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土地出让金缴纳、流转过程表明,不仅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对此是明知的,土地储备中心对2200万元土地出让金被冻结事实也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综上,土地储备中心系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下属土地储备中心均应按照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在灌云县政府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同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复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任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2200万元款项转汇他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执字第0412号罚款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苏执复字第00076号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复议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执字第0412号罚款决定书。
 
 
案例报送单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审查合议庭成员:吕在春、牟宗友、徐明山
 
执行复议审查合议庭成员:沈燕、苏峰、孙凯
 
报送人:黎乃忠、吕在春
 
审稿人:吕娜、马燕

本栏目文本转载于各发布单位,依据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如涉及到版权请速与我站联系。

 

 

上一篇:杜宪军与晏小茹、勉县添龙石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

下一篇:江苏海德公司因关联公司关联交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案

快速导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