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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率先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

作者:陈恒  发布时间:2018-04-18 12:57:46



为进一步拓宽财产发现渠道,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质效,日前,北京三中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此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三中院率先在全市法院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进一步深化创新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机制,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增添了新的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执行悬赏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关人员提供了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支付悬赏金。由于悬赏金数额过少无法吸引社会力量查找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往往需承诺支付大额悬赏金,这就使许多申请执行人囿于经济能力有限而放弃使用这一制度。因此这一制度在案件执行中,实际运用效果并不理想,并未发挥其查人找物破解执行难的真正效用。而此次推出的执行悬赏保险机制,是指申请执行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悬赏保险合同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由法院根据保单向社会发布包含悬赏内容、金额和时限等的悬赏公告;举报人在保险期内可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一经法院查证属实,即由保险公司负责向举报人支付其应获得的悬赏金额。

  根据协议约定,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保险条款、悬赏金额、赔偿标准等保单内容由双方自行协商。法院依据保单内容制作悬赏公告并在相关平台一并发布。符合悬赏金支付条件的,法院即向保险公司出具悬赏结果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即应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同时,执行悬赏保险以法院主动告知、申请人自愿投保为原则。也就是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该机制,最终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运用。

  执行悬赏保险机制将执行悬赏与保险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只需缴纳少量保费,即可获取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大额悬赏金,通过保险使悬赏金额予以放大,既大大降低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压力、减轻了其维权成本,又可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织密围堵被执行人的网络空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极大提升执行悬赏这项财产发现机制的效果,有效促进案件实际执结,提高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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