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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强制措施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有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司法强制手段。而民事强制执行则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诉讼活动。

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措施,都起着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作用。然而,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也不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理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而强制执行则适用于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的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即执行阶段。

二是适用的条件不同。适用强制措施,必须是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适用强制执行则必须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且具有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况时,才能适用强制手段,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在适用强制执行时,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又具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防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则可以同时适用强制措施。

三是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广泛,凡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都适用,既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不论是谁故意妨害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而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则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行为,而不能是被执行人的人身。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虽然在强制执行中,有时也会拘留被执行人或者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不是属于强制执行问题,而是因为他的行为了妨害了民事诉讼并触犯刑律的结果。

四是提起的主体不同。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妨害诉讼秩序的故意行为依职权主动采取的;而强制执行程序既可因当事人的申请执行而提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

五是执行的手段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决定了使用的手段也有区别。强制措施使用的法定手段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传、罚款和拘留。其中罚款和拘留可以并合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而强制执行的手段(措施)有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划拨或转交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六是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和表现形式不同。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决定书。但有些强制措施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后即可付诸实施。如使用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等,不过要将其内容记入笔录备查。而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既可以有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也可以有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和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书和裁决书等。

七是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对诉讼秩序的妨害,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强制执行的目的,则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实现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得以贯彻执行,从而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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