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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可以顺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

 

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

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

执行难与 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 行 难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 行 不 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在司法实践中

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

另一大类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不能”案件 ,法院每年都会出现,对于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只会将申请人本就不愿受诉讼、官司所累的负面情绪激化到极限,从而更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在线上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

 

同时,法院在采取“行动”积极解决该类“执行不能”案件时,执行法官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到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化解申请人负面不满情绪,做好安抚、后续工作,把好法院工作最后一道重要关口,行动同时,也让当事人很好的知道法院在行动、在作为,做到沟通、行动双向“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抓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悬赏公告,

 

公布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执行干警们

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

 

理性看待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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