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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法院用真实案例阐述: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9-11 15:35:22 | 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法院 | 作者:翟杰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执行不力。然而,事实上,经常会出现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依然无法找到任何可供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
为了使大家更直观正确地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法院用真实案例释法,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案情简述】
2017年5月12日凌晨5时许,薛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昌黎县南外环方向行驶,行至虹桥时,与相对方向由宋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薛某与宋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2017年8月29日,宋某的父母将薛某起诉至昌黎法院,要求薛某赔偿各项损失约30.3万元。最终,昌黎法院一审判决薛某向宋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20.28282万元。判决生效后,薛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宋某父母于2018年1月向昌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昌黎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利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某的存款、车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薛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还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薛某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之后,执行干警又多次走访被执行人薛某所在村委及其亲戚朋友,了解到60岁的被执行人薛某与其妻常年在家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并且家中还有两位80多岁的老人常年卧病在床,已经欠下了大笔的医药费,薛某的儿子和儿媳在外打工,已经常年没有联系,家庭生活困难,一直靠其亲戚接济度日。针对这种执行不能的情况,昌黎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机制,对宋某的父母发放13300元的司法救助,并依法对薛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讲堂】
昌黎法院的执行干警解释说,“执行不能”并不等于“执行难”,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或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仍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现实情况。而“执行难”则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
 对于查无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以下处理:终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法院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会通过下列方式继续做好案件工作: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且申请人经济条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依据相关规定符合标准的可以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申请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或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对于“执行难”案件,法院将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法作出相应惩戒措施: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高铁和旅游、度假,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等高消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限制出境。被执行人抵赖不还钱,法院可以通过有关单位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以达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目的。罚款。对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不依法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可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昌黎法院会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向“执行难”发起冲锋。大家也应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别“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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