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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作者:程宗利律师

 

 

  摘  要  

 

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二是公司属于可以强制清算的适格主体;三是公司情形符合强制清算事由,具体为: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案 情 简 介  

 

一、江门市水电公司珠海分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15日,注册资金388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黄国廉。该企业已于2005年1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5)香民二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水电珠海分公司应向科琳公司偿还债务本金226000元及利息,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

 

三、科琳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水电珠海分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珠海中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6)粤04民算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门水电公司珠海分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科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算5号民事裁定,并指令珠海中院受理和指定清算组对被上诉人水电珠海分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算5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江门市水电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清算申请。

 

  法 院 裁 判 思 路  

一、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水电珠海分公司系1985年7月15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强制清算,科琳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珠海中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6)粤04民算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门水电公司珠海分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水电珠海分公司是否应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则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二是公司属于可以强制清算的适格主体;三是公司情形符合强制清算事由。本案中,第一,根据(2005)香民二初字第157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申请人科琳公司对被申请人水电珠海分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是水电珠海分公司的债权人,具有向法院申请水电珠海分公司强制清算的资格。第二,水电珠海分公司已于2005年1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该状态一直延续到《民法总则》实施后,故可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水电珠海分公司属于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法人”。第三,水电珠海分公司的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的状态符合《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水电珠海分公司应进行强制清算。

 

综上,科琳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算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江门市水电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清算申请。

 

   公 司 治 理 建 议  

 

一、清算的分类

 

公司的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是指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而解散,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行为。

 

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公司解散不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必须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指在公司解散时有义务组织清算人(组织)、及时对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全民所有制的清算义务人是主管部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是开办单位。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而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其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三、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二是公司属于可以强制清算的适格主体;三是公司情形符合强制清算事由,具体为: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可以参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

 

上述两部法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规定并不清晰。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次解释,对于公司清算问题已经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指引。

 

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多宗判例参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主体的清算责任和义务。

 

五、股东或产权持有人应当依法治理公司。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或产权持有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公司治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建账,并妥善保管公司的资产、账册等资料,否则债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历史问题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追究股东或产权持人的法律责任。

 

   案 件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7)粤清终6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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