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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实施权警务化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瞩目的热点,人大关注法院工作的焦点,涉诉上访案件的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执行难普遍存在已是各界不争的事实,尽管近年来一些法院搞了种种尝试,如将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执行局长高配,增加执行人员,提高执行艺术等,但执结率仍然低下,新增案件的执结率实际上远没有达到70%,旧存案的执行率则一般只有10%—20%。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建立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运行机制,对改变这种状况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所谓执行实施权警务化,就是执行实施权的人员全部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担任,实行准武装性质、半军事化管理,从而强化执行力量,增强执行人员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充分有效地行使执行权的制度。

  一、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必要性

  我国长期以来的执行运行机制是集权型的模式,执行权不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统一由执行机构的法官行使,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和弊端。

  1、法官从事强制措施的实施,不仅混淆了审判与执行性质上的差异,与法官的职责不符,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害了法官听讼断狱、恪守中立的职业形象。法官的被动、中立、公正为主导的特征又不允许其过分背离其性质强化执行装备和执行条件,这样一来,使执行权的行使往往受到投入不足或力量单薄的局限。

  2、近年来,由于制式的法官服装又改成了文官式的西服,执行法官外在强制形象越来越差,特别是在抗拒执行不断升级的情况下,法官的执行实施显得苍白无力,手中没有任何械具,被执行人很难感受到这是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心理上也不会产生任何被强制的精神压力。涉及到被执行人纠集多人时,缺少防卫和攻击本领的执行法官被围攻、殴打、非法关押的事件屡屡发生。正是由于执行法官行使实施权的软弱无力,很多赖账者从其不法行为中尝到了甜头,使得被执行人对抗法律的程度不断加剧,恶意逃债、抗债现象相当普遍,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账而逍遥法外。

  3、执行实施工作强度大,流动性强,对身体素质和调查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实践中,执行法官缺乏蹲点守候、摸底排查等调查能力,结果费尽周折也难以找到被执行人或者难以查到被执行财产,不利于实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因此,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对于科学、合理分配执行权,建立公正与高效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理论基础

  目前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既行使裁判权,又行使执行实施权,造成执行权力的高度集中,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大家知道,执行工作既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又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其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因此,应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从运作实践的过程看,执行工作中的裁判权,如对于异议之诉的裁判、对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决定对案件的暂缓、中止和终结执行等属于在执行工作中需要作出裁定、决定的行为,具有确认权利的性质,是行使的裁判权,具有中立性和终局性,是非常态表现,应由法官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书记员、行政人员没有法官资格,不具有审判权,在执行工作中不得行使裁判权。而执行实施权属司法行政行为,具有单向性和非终局性,是常态表现,应由司法警察等行政人员行使,不宜由法官行使。法官的职业特点是居中裁判,而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行为。如对实施强制执行依据形式上的审查权、调查权和搜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等权力的实施,均属执行实施权,应由司法警察等行政人员行使,不宜由法官行使。否则影响法官居中公正、公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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