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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指南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一)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1.必须按时到庭;
2.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必须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5.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
6.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六)受理与执行
1.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机构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七)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八)执行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九)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
2.不如实申报财产;
3.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
5.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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