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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9-11 14:18:42 | 来源:中国执行微信公号
一、问:什么是执行不能?  
答:“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二、问:什么是执行难?  
答:“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三、问: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答: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四、问:以下案例是属于执行难还是执行不能?并说明理由。 
1、原告李某在上海火车站内乘坐电梯时,位于其前方的被告甘某突然摔倒并砸在她身上,导致其摔伤,经法院判决,被告需偿付原告医疗费用等共计九万元,因被告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原告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已年近75岁,农村户籍,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其名下仅有的一个银行账户内也仅有存款10元,且其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无偿还能力。该案因法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而对案件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答:此案属于执行不能。被执行人属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因此属于执行不能。法院在穷尽各种方法扔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应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2.申请执行人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须偿付申请执行人运费二十余万元。承办人赴被执行人经营地查看,发现早已人去楼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已被数家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名下也没有车辆、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法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答:此案属于执行不能,因为法院通过各种手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但是法院却在执行后会告知申请人此案属于执行不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不是与最高法院提出的工作要求相悖?该怎么正确理解执行难?  
答:并不相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执行难的体现表现在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实际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的查询工作需要得到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配合,同时,由于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和分散化,人口流动的频繁性,人民法院很难全面摸清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和确定被执行人的行踪,这些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是破解执行难要攻克的难题。  
六、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不是不管了?申请执行的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吗?  
答:很多当事人所共同担心的就是这个问题。在此明确告诉大家,法院不仅会管,而且还会管好、做实。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执行法院会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定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申请执行人在遭遇执行不能时不必灰心丧气,人民法院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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