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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须知

一、刑事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民商事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再审案件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裁定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执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的期限规定。
五、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六、管辖异议、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公告的,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讲入审理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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